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1年度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国产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cg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税(2001)12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11
施行日期:2001-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1年度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国产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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