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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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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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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原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两航)起义人员为国家作出亨特殊贡献。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历史功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了关怀和照顾。近年来,部分两航起义人员由于退休时间早,退休待遇偏低,影响了晚年生活。

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1月1日起对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予以适当调整,具体标准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凡底于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高于平均水平的不再调整。中央直属单位两行起义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退休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原渠道解决,属于企业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在对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中统筹考虑解决。

解决好两行起义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对巩固和扩大多国统一战线、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将产生积极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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