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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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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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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拟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上市公司:

为了提高已上市和拟发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一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相关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申报材料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一期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

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二、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财务报告。

三、2002年1月1日前已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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