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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而离职的职工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64-11-27

施行日期:1964-11-27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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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而离职的职工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总工会生活部:

收到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转来你部十一月十二日写给他们的信一件。关于解放以后,由于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而离职的职工,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经我们再次研究后认为,今后可以按照下述意见办理:在上述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不论是经统一分配参加工作的,还是被政府劳动部门介绍参加工作的,他们离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上述职工中,在离职后在另一个企业当临时工并转为正式工的,除了按照上述办法计算连续工龄外,其在转正以前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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