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装备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海洋局、中国地震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内贸局、国家电力公司、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职能已划转外经贸部,并设立机电产品进出口司,专门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按照《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2月1日起,撤销电子部、邮电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立信息产业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撤销地矿部、国家海洋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立国土资源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撤销国防科工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立解放军总装备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自1998年12月1日起,撤销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林业部、国家体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地震局、国家商检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立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地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自1998年12月1日起,撤销机械部、冶金部、煤炭部、化工部、内贸部、电力部、轻工总会、纺织总会、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内贸局、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自1998年12月1日起,撤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这次撤销并不再设立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部门,于1998年12月1日前将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及所余空白“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交回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

三、新设立和更名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日前到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申领新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来员请携带:(一)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情况及开证计算机等办公设备配置情况材料;(二)本部门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三)印章工本费约300元。新章的启用将另行发文。

四、这次撤销并不再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部门,其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这些部门机电进出口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开具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废止。

五、批准设立的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3年第1号令)和《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所赋于的职责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