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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万州府办[2005]1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6

施行日期:2005-09-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办发[2005]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贯彻实施工会法

认真贯彻实施工会法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会法的学习,增强贯彻工会法的自觉性,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保障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万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区经委、劳动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会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

二、支持工会作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和督促所属基层单位(特别是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鼓励和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进城务工人员工会会员享有与其他会员同等的权利义务。对阻挠职工加入工会,歧视进城务工人员工会会员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区建委、区工商局、区税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在审查批准合同、注册登记、企业年检和进行劳动监察时,要督促新建企业和社区居委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部门在评先评优中,把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工会、企业劳动关系是否稳定作为重要条件予以考核。

要坚决制止、纠正以改制为由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的行为,确保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行。

三、支持工会做好经费收缴和资产管理工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计拨等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含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应由财政部门负担的工会经费(包括镇乡、街道),应按照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发[2004]56号)的规定,由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其中50%部分的预算安排给行政、事业单位,另外50%部分由财政将预算下达给总工会,实行按月拨付,年终由总工会向财政办理决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拨解工会经费由区地税局代征,以妥善解决工会经费拨缴难的问题。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按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区总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区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与区总工会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留工会经费的,要督促补缴,对逾期不缴或长期拒不补交的,要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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