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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3-09

施行日期:1983-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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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苏人四(82)131号函悉。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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