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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公布试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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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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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公布试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我部一九六○年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规程》,已经过五年时间的试行。试行情况表明,这个规程对锅炉的安全运行和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现在,我部已根据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对规程作了全面修订,并改名为《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随文颁布试行。本部一九六○年十二月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规程》即行废止。

各级劳动部门,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锅炉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规程进行学习,认真执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告诉我部。

附: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锅炉设备的效率,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快、好、省地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是关系锅炉安全运行的五个环节,各有关方面的领导和职工,必须从思想上认识锅炉安全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和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本规程不适用于铁路机车上、船舶上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第四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修理单位,需要采用新的技术,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时,有关单位应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研究解决。

第二章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总的规定

一、设计

第五条锅炉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和经济的要求。

锅炉的设计,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将锅炉设计说明书、制造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锅炉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等有关安全的设计技术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应由主管工业部批准,劳动部审查同意,定型设计总图上应有主管工业部批准和劳动部审查同意的字样。

设计单位修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受压元件原设计时,应报送原批准单位审查,并报送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劳动部、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公布的“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和“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计算。

二、制造

第七条制造锅炉的单位,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条制造锅炉的单位,应按图施工,并严格执行原材料、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九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证明书;

(3)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质量总证明书、水压试验证明书和焊接质量证明书);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锅炉名称;

(2)制造厂名;

(3)制造年月;

(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设计工作压力(表大气压);

(6)过热蒸汽温度(℃);

(7)额定蒸发量(吨/时)或受热面积(平方米)。

此外,还应在锅筒、过热器联箱、水冷壁联箱和省煤器联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三、安装

第十一条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25表大气压的锅炉时,应按CBJ2?6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安装工作压力>25表大气压的锅炉时,应按电规建(DJG)101?6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程锅炉机组篇”施工。

关于锅炉本体的技术要求,应按第一机械工业部第八局制订的“锅炉专业标准”执行。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劳动部门应对锅炉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四、修理

第十二条修理锅炉的单位,必须保证锅炉的修理质量。对于受压元件的修理,修理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受压元件修理部分的图纸;

(2)修理用的材料证明;

(3)受压元件修理部分质量证明书(包括水压试验证明书和焊接质量证明书)。

第三章结构

第十三条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对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规定如下:

(1)立式平头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火管全长1/2处;

(2)立式埋头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上管板60毫米;

(3)立式冲天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炉胆顶100毫米;

(4)直径≤1500毫米的卧式回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毫米;

(5)其它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毫米。

火管锅炉水位表的通水孔必须高于最高火界。

第十四条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钢号的允许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十五条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

第十六条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扫内外部。

锅炉上开设门孔的数量和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但锅筒内径>1000毫米的火管锅炉和锅筒内径≥800毫米的水管锅炉,都应在锅筒或封头上开设人孔。

对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毫米;

(2)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毫米;

(3)锅炉受压元件上,洗炉孔直径不得小于50毫米;

(4)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不得小于400×450毫米;圆形人孔的直径不得小于450毫米。

为了避免水、蒸汽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入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打开。

第十七条设计煤粉、液体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时,应考虑炉膛爆炸和烟道爆炸的可能性,一般应根据燃料的特性,在燃烧室和各段烟道上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数量和总面积由设计单位确定。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装有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旁路烟道和严密的烟道闸门,否则必须装设接到水箱的循环管。

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或其它类似装置。

第十九条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严密的烟道闸门。

第二十条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受热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的起点和锅筒、联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边缘,至少为50毫米;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应为70毫米。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径。

第二十一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和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1的数值:

表1

--------------------

扳边元件的壁厚S(毫米)|距离l(毫米)

------------|-------

<10|≥25

10~20|≥S+15

>20|S

|≥-+25

|2

--------------------

第二十二条锅炉上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上的焊缝和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至少应为最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毫米。

第二十三条在锅炉受热面管子直的部分,割换一段管子时,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毫米。

第二十四条在对接焊接厚度不同的锅炉元件时,应将厚焊件的边缘均匀地削薄,使与薄焊件平滑相接,削薄部分的长度,至少等于两焊件厚度差的5倍(如在双面削薄则为2.5倍)。两焊件的厚度差小于薄焊件厚度的30%,并不超过5毫米,则厚焊件不需要削薄,可直接进行焊接,但应平滑地相接。有拉撑或螺栓加强的焊件,厚度差小于薄焊件厚度的50%,则厚焊件可不削薄。

第二十五条工作压力≥100表大气压的锅炉,其锅筒或联箱与外径≥133毫米的管接头进行填角焊接前,在管端或锅筒、联箱上必须开坡口。

第二十六条受压部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否则焊缝应经热处理消除应力。未经热处理的焊缝上,只允许开个别管孔。

(2)胀接管孔的孔边与焊缝边缘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胀接质量。

第二十七条封头应尽量用整块钢板制成。如用两块钢板拼接时,在加工成形前,应先将钢板从两面进行对接焊接。拼接焊缝不应布置在过渡圆弧上,并避免通过人孔、炉胆。

新制造的水管锅炉不得采用扁圆形封头。

第二十八条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作部位较高,使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米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楼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楼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楼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米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毫米的挡脚板;

(4)楼梯的倾斜角度最好为45°~50°,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70°;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垂直距离应为1~1.5米。

第四章金属材料

一、一般要求

第二十九条设计、制造、安装、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采用的金属材料和焊条、焊丝的熔注金属,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二、钢板

第三十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钢板,应按表2的规定选用。

表2

------------------------------

钢的|钢号|技术标准|适用范围

种类|||---------

|||工作压力|壁温

|||(表大气|(℃)

|||压)|

---|-------|--------|----|----

|A3g|GB713-65|≤22|≤450

炭素钢|15g|同上|≤60|≤450

|20g|同上|≤60|≤450

|22g|同上|≤125|≤450

---|12CrMo|YB6-59|不限|≤510

合金钢|12CrMoV|同上|不限|≤540

|12CrMoV|同上|不限|≤570

------------------------------

①用20g、22g制造不受辐射热的联箱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②在技术标准中,合金钢的技术条件不足部分,由制造单位和钢厂协议,制订专用技术条件予以补充。

三、钢管

第三十一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无缝钢管,应按表3的规定选用。

表3

---------------------------------

钢的|钢号|技术标准|适用范围

种类|||--------------

||||工作压力|壁温

|||用途|(表大气|(℃)

||||压)|

--|-------|--------|----|----|----

炭|||受热面|≤60|≤500

素|10、20|YB|管子||

钢||232-63|----|----|----

|||联箱、蒸|≤60|≤450

|||汽管道||

--|-------|--------|----|----|----

|||受热面|不限|≤540

|||管子||

|12CrMo|YB6-59|----|----|----

|||联箱、蒸|不限|≤510

|||汽管道||

|-------|--------|----|----|----

|||受热面|不限|≤550

|||管子||

合|12CrMoV|同上|----|----|----

|||联箱、蒸|不限|≤540

|||汽管道||

金|-------|--------|----|----|----

|||受热面|不限|≤560

|||管子||

钢|15CrMo|同上|----|----|----

|||联箱、蒸|不限|≤550

|||汽管道||

|-------|--------|----|----|----

|||受热面|不限|≤580

|12||管子||

|CiIMoV|同上|----|----|----

|||联箱、蒸|不限|≤570

|||汽管道||

----------------------------------

注:

①在技术标准中,对合金钢的技术条件不足部分,按第30条注②办理;

②20号钢可用于壁温≤500℃的受热面管子和壁温≤450℃的联箱和蒸汽管道,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有关技术条件中的不足部分按第30条注②办理。

四、锻件

第三十二条锅炉上受压的锻件应按表4的规定制造。

五、铸钢件

第三十三条锅炉上受压的铸钢件,磷、硫含量都不得超过0.05%,并符合表5的规定。

表4

--------------------------------------

--------

钢的种类|钢号|技术标准|适用

范围

|||-------------

--------

|||用途|工作压

力(表|介质温度

||||大气

压)|(℃)

----|---------|---------|---------|---

---|----

|A3|GB700-65|法兰盘、手孔盖、不|≤

22|≤350

炭|||与火焰接触的锻件|

素|15、20、25、|GB699-65|大型锻件、联箱法兰|≤

60|≤450

钢|||盘|

|22g|GB713-65|锻制锅炉封头|≤

125|≤450

----|---------|---------|---------|---

---|----

|12CrMo|YB6-59|大型锻件|不

限|≤540

合|---------|---------|---------|---

---|----

金|15CrMo|同上|大型锻件|不

限|≤550

|12CiIMoVY|||

钢|---------|---------|---------|---

---|----

||同上|大型锻件|不

限|570

--------------------------------------

--------

表5

--------------------------------------

-----------

钢的种类|钢号|技术标准|适

用范围

|||-------

-----------

|||公称压力(表大

气压)|介质温度(℃)

----|---------------|---------|-------

---|-------

炭素钢|ZG15、ZG20、ZG25、|JB300-62|≤64

|≤400

|ZG30、ZG35||

--------------------------------------

-----------

①用于公称压力>64表大气压和介质温度不超过450℃的铸钢件,应采用特级炭素钢来铸造,其含硫量不得大于0.045%,含磷量不得大于0.040%;

②介质温度超过450℃的铸钢件,应用耐热合金铸钢制造;

③对于空心的受压铸钢件,必须按JB74-59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六、铸铁件

第三十四条锅炉上受压管路的铸铁附件应符合表6的规定,但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工作压力≤13表大气压的锅炉及蒸汽温度不超过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表6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表6

--------------------------------------

--------

|||适用

范围

|||---------

--------

铸铁名称|牌号|技术标准|工作压力|介质

温度|附件公称通

|||(表大气压)|(

℃)|径(毫米)

----|--------------|--------|------|--

--|-----

灰口铸铁|不低于HT15-32|JB297-62|≤8|<3

00|<300

|||------|--

--|-----

|||≤13|<3

00|<200

----|--------------|--------|------|--

--|-----

|KT30-6||≤20|<3

00|<100

|KT33-8|||

可锻铸铁|KT35-10|JB299-62|------|--

--|-----

|KT37-12||≤40|<3

00|<80

|KT45-6|||

----|--------------|--------|------|--

--|-----

球墨铸铁|QT45-5、QT40-10|JB298-62|≤22|<3

00|<100

--------------------------------------

--------

注:锅炉上受压管路的铸铁附件必须按JB74-59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第三十五条工作压力≤22表大气压的铸铁省煤器,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2?28的灰口铸铁制造。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七、紧固零件

第三十六条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法兰紧固零件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

------------

钢的种类|钢号|技术标准|适用

范围

|||----------

------------

|||用途

|工作压力|介质温度

|||

|(表大气压)|(℃)

----|------------|---------|----------

|------|----

|A3F、A4F|CB700-65|双头螺栓、螺栓、螺母

|<22|≤220

炭|------------|---------|----------

|------|----

素|A3、A4、A5|CB700-65|双头螺栓、螺栓、螺母

|<22|≤350

钢|------------|---------|----------

|------|----

|||螺栓、双头螺栓

|不限|≤435

|25、30、35、40、|CB699-65|----------

|------|----

|||螺母

|不限|≤480

----|------------|---------|----------

|------|----

|||螺栓、双头螺栓

|不限|≤435

|40Cr|YB6-59|----------

|------|----

|||螺母

|不限|≤480

合|------------|---------|----------

|------|----

|||螺栓、双头螺栓

|不限|≤480

|30CrMo|同上|----------

|------|----

|||螺母

|不限|≤510

金|------------|---------|----------

|------|----

|||螺栓、双头螺栓

|不限|≤530

|25Cr2MoVA|同上|----------

|------|----

|||螺母

|不限|≤550

钢|------------|---------|----------

|------|----

|||螺栓、双头螺栓

|不限|≤510

|38CrMoAIA|同上|----------

|------|----

|||螺母

|不限|≤530

--------------------------------------

------------

八、拉撑和铆钉

第三十七条锅炉拉撑和铆钉使用的钢材,应符合GB715?65的规定。对钢号为ML3的拉撑,还应符合GB715?65技术条件中第7条的规定。

九、焊条和焊丝

第三十八条焊接受压元件用的焊条和焊丝,应符合YB199?63的规定,电焊条应符合JB294?61、JB295?61的规定。熔注金属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

----------

||溶注金属的机械性能

钢的牌号|焊接种类|-------------------

----------

||抗拉强度σb|伸长率δ5|

冲击值ακ

||(公斤力/平方毫米)|(%)|(公

斤力?米/平方厘米)

--------|---------|----------|-----|--

----------

合金钢:|手工电焊和自动电焊||16|

12CrMo|---------|不低于焊件金|-----|--

----------

12CrMoV|气焊||12|

12CrIMoV||属抗拉强度的||

--------|---------||-----|--

----------

|手工电焊和自动电焊|下限|18|

炭素钢|---------||-----|--

----------

|气焊||16|

--------------------------------------

----------

注:关于熔注金属的试样,其数量、形式、尺寸、割取、加工和试验方法应符合JB303-62的规定。

第五章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三十九条制造、安装、修理锅炉的单位,应经常对焊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教育,加强对焊接工作的管理,以保证全部焊缝的焊接质量。

第四十条受压焊件的焊缝质量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检验:

(1)外部检查;

(2)机械性能试验;

(3)金相检验;

(4)透视检查;

(5)水压试验。

第四十一条焊工考试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受压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受压焊件必须由合格焊工焊接,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的钢印。

二、有关焊接工艺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组合焊件时,不应用强力使焊件对正,以免引起冷加工硬化和附加应力。

第四十三条焊接下列焊件时,必须进行预热:

(1)含炭量>0.28%的炭素钢锅炉焊件;

(2)根据焊接性能必须进行预热的合金钢锅炉焊件。

第四十四条为减少锅炉受压元件在焊接过程中所产生的内应力,以及改善焊接接头的金属组织和机械性能,下列焊件必须进行焊后热处理:

(1)壁厚>35毫米的炭素钢锅筒、联箱和集汽包(对锅筒作整体热处理有困难时,可以按制造厂的生产守则,进行局部热处理);

(2)合金钢的锅炉受压焊件;

(3)在设计和工艺中要求作热处理的锅炉受压焊件。

三、焊缝的外部检查

第四十五条受压焊件的全部焊缝都应作外部检查。焊缝不得有下列缺陷:

(1)焊缝或热影响区的表面有裂纹;

(2)焊缝上有弧坑、气孔或浮焊;

(3)咬边深度超过0.5毫米;

(4)焊缝高度低于主金属。

第四十六条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应在制造厂内进行通球试验。蛇形管通球试验用的钢球,其直径为管子内径的0.85倍;水冷壁管通球试验用的钢球,其直径为管子内径的0.9倍。

四、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

第四十七条为检查焊接接头的强度、韧性和塑性,对焊接接头应作下列机械性能试验:

(1)拉力试验;

(2)冷弯试验或压扁试验;

(3)工作压力>40表大气压或壁温>450℃的焊件,如壁厚≥12毫米,必须作冲击韧性试验。

试样的数量、形式、尺寸、割取和试验方法按JB303?62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用钢板焊制锅筒、联箱或其它类似焊件时,应按相同的焊接条件焊制检查板。

检查板的数量,由制造厂和安装单位根据本单位焊接质量情况和锅炉结构,自行规定,但焊接一批(不超过10台)同类型的锅炉的每个手工焊工和每台自动焊机至少应各焊一块检查板。

第四十九条检查壁厚≥12毫米管子的对接焊缝质量,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在焊接管子的同时,必须用相同的焊接条件来焊制检查接头;

(2)在制造锅炉部件或安装每一台锅炉时,对于同一类型焊缝,每个焊工焊制检查接头的数目,至少为对接接头总数的1%,并不少于1个;

第五十条检查壁厚<12毫米管子的对接焊缝,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检查接头尽可能直接在产品上切取;

(2)在每个焊工焊接的同类焊件上,对每种直径管子的对接接头,检查接头的数目至少为对接接头总数的1%,并不少于两个。

第五十一条如焊接质量稳定,经制造、修理或安装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管子对接接头的检查接头数量可以酌情减少,而且每种管径的对接接头不超过10个时,可以不做机械性能试验。

第五十二条从检查板或检查接头上切取的试样,其每项机械性能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必须符合表9、10的规定。但其中如有一个拉力或冷弯试样的试验结果比表内规定低10%,或一个冲击韧性试验结果比表内的规定低2公斤力?米/平方厘米时,则认为不合格。

表9

--------------------------------------

--------

焊||壁厚|抗拉强度ad|冷弯试验的弯曲角度|冲击

值ak(公斤力?

接|钢材|(毫米)|(公斤力/平方毫米)|(度)|米/

平方厘米)

种|||||

类|||||

-|-------|----|----------|---------|--

--------

电|炭素钢|任何壁厚||≥100|

≥6

|-------|----|不低于经过同样|---------|--

--------

|铬钼钢和|≤20||≥50|

≥5

||----|热处理的焊件金|---------|--

--------

焊|铬钼钒钢|>20||≥40|

≥5

-|-------|----|属的最低抗拉强|---------|--

--------

气|炭素钢|<12||≥70|

|-------|----|度|---------|--

--------

|铬钼钢和|<12||≥30|

|铬钼钒钢||||

--------------------------------------

--------

注:如弯曲试验不合格,但其它机械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均合格,经过鉴定,由制造或安装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弯曲试验合格标准可酌予降低。

表10

----------------------------

管子种类|压扁试验后管子|附注

|内壁的间隙(h)|

-----------|--------|-------

10号钢管|h≤3S|

-----------|--------|S??壁厚

20号钢管、铬钼钢|h≤4S|

管、铬钼钒钢管||D1??管子

-----------|--------|

厚壁管||外径

(S:D1>0。13)|h≤0.5D1|

----------------------------

第五十三条机械性能试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在检查板或检查接头上切取该项试验的双倍试样重作试验,如仍不符合第52条的要求,则该检查板或检查接头所代表的焊缝为不合格。

五、焊接接头的金相检验和折断面检查

第五十四条下列焊件应进行金相检验:

(1)工作压力>40表大气压的锅筒和工作压力>60表大气压的联箱、管子、或壁温>450℃的焊件;

(2)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的锅筒和联箱上的管接头(即短管)的角焊缝;

(3)在焊接过程中,可能发生淬火硬化或可能产生裂纹的合金钢锅炉焊件。

第五十五条金相检验的试样,应按下列规定割取

(1)检查锅筒和联箱的焊接质量时,应从每块检查板上各割取一个试样;

(2)检查受热面管子的焊接质量时,应从半数检查接头上各割取一个金相检验试样;

(3)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炭素钢管和低合金钢管)的对接接头作金相检验时,应从每个检查接头上割取一个试样;

(4)检查锅筒和联箱上管接头角焊缝的焊接质量时,将管接头分为壁厚≥5毫米、<5毫米两种,对每种管接头,每焊200个时,应焊一个检查接头,不足200个亦应焊一个,并沿检查接头中心线切开作金相检验。

第五十六条对整个检查接头进行拉力试验,并以压扁试验代替冷弯试验时,应从每个焊工焊接的每种类型的对接接头中,切取0.5%对接接头作金相检验。但对每个焊工焊接的每种类型的对接接头,至少应切取一个。

第五十七条电弧焊和气焊的焊接接头,其金相宏观和微观检验的结果应符合第一机械工业部锅炉专业标准(G0305?61)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如金相检验的结果不合格,允许用双倍试样重作试验。

试样必须从同一块检查板、相同的检查接头或焊件上切取。重作金相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则该检查板、检查接头所代表的焊缝为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工作压力≥100表大气压的锅炉的受热面管子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对接焊缝,应作折断面检查。

六、焊缝的透视检查

第六十条对锅筒和其它主要受压焊件的对接焊缝的透视长度规定如下:

工作压力≥13表大气压的锅炉为100%;工作压力<13表大气压的锅炉至少为焊缝总长度的25%。如焊接质量稳定,经制造单位的技术检查部门提出,技术总负责人批准,透视长度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下列数值:

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的锅筒和其它主要受压焊件,纵缝的透视长度可减至50%,环缝可减至25%;工作压力为13~39表大气压的锅炉的锅筒和其它主要受压焊件,纵、环焊缝的透视长度可减至25%;工作压力<13表大气压的锅炉的锅筒和其它主要受压焊件,纵、环焊缝的透视长度可减至15%。

对接焊缝的透视部位,必须包括全部“T”字接头,透视具体位置由制造单位技术检查部门确定。

用超声波探伤器进行100%探伤的焊缝,可以只透视超声波探伤时发现有问题的部位。

第六十一条外径108毫米的不受烟气加热的管子,如压力≥100表大气压或温度>450℃时,至少抽5%的对接接头作透视检查。透视部位由制造单位或安装单位的技术检查部门确定。

第六十二条焊缝经过X光或r射线的透视检查,发现焊缝有下列缺陷之一的,认为不合格:

(1)任何裂纹;

(2)焊缝的截面上有未焊透部分;

(3)无垫圈的单面焊接的焊缝,壁厚≤20毫米时,其根部未焊透部分超过壁厚的15%;壁厚>20毫米时,超过3毫米;

(4)壁厚≤20毫米时,夹渣和气孔的深度总和超过壁厚的15%;壁厚>20毫米时,夹渣和气孔的深度总和超过3毫米;

(5)每个夹渣的长度超过壁厚的1/3,夹渣间的距离小于最长夹渣的6倍;在相当于12倍壁厚的长度内,夹渣长度之总和超过2倍壁厚(对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锅炉的受压焊件为1倍壁厚);

(6)气孔成网状分布;

(7)焊缝的任何部分,在1平方厘米焊缝上气孔和夹渣长轴总和超过5毫米,或气孔和夹渣总数超过5个;

(8)直线上气孔数量超过3个,并且间隔距离小于1.5毫米。

第六十三条经过部分透视检查的对接焊缝,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伸方向或可疑部分作补充透视。补充透视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透视。

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作补充透视。补充透视数目,应等于第一次透视数目的两倍。补充透视不合格时,则应将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作透视检查。

七、超压水压试验

第六十四条受压焊件的超压水压试验应在透视检查和热处理后进行。

单个锅筒和在制造单位组合好的焊制锅炉,应按照本规程第139、140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联箱和其它类似部件,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应在制成后逐根地进行超压水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为工作压力的两倍,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秒钟。焊接的管路附件应按JB74?59的规定进行超压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保持的时间,制造单位根据附件结构,自行决定。

水压试验时,在试验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用手锤轻敲焊缝附近(如焊缝附近有铆缝的不得锤击)。

超压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41条的规定。

在设计锅炉元件时,应考虑到超压水压试验时的应力不致超过金属屈服点的80%。

八、焊缝缺陷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于焊缝上不允许有的缺陷,必须在彻底消除后进行焊补,或采取切换等其它返修措施。返修后,是否需要热处理,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

本规程规定必须进行透视检查的焊缝,返修部分必须作透视检查。

第六章胀接

第六十六条锅炉管子和锅筒、联箱等的胀接工作,应按锅炉设计图和有关胀接的工艺守则进行。

第六十七条为保证胀接质量,胀接管子的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时,管端应退火。

第六十八条胀接前,必须将管端和管孔清理干净,至露出金属光泽。管孔上不得有纵向刻痕,环形或螺旋形刻痕深度不得大于0.5毫米,刻痕到孔边的距离不得小于孔壁厚度的1/3,并不得小于4毫米。

第六十九条不得用强力将管子装入管孔内。管端伸出管孔壁的长度对水管锅炉应符合表11的规定,对火管锅炉应为7~11毫米。

表11

--------------------------------------

-----------

管子外径(毫米)|32-38|42|51-60|76|83|102|108

|133|83|102

---------|-----|--|-----|--|--|---|---

|---|--|---

管端伸出长度|正常|9|10|11|12|12|15|15

|16|18|23

(毫米)|最小|6|6|7|8|9|9|10

|11|15|20

|最大|12|12|15|16|18|18|19

|20|22|27

---------|------------------------|---

-----------

适用范围|用于锅筒或管孔带倒角的联箱|用于管

孔不带倒角的联箱

--------------------------------------

-----------

第七十条新造和新安装锅炉的胀管率应为1~1.9%。胀管率可按下式计算:

d1-d2-δ

式中:

H??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内径(毫米);

d2??未胀时的管子内径(毫米);

d3??未胀时的管孔直径(毫米);

δ??未胀时管孔直径与管子外径之差(毫米)。

第七十一条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并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接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安装时试胀用的管端和钢板,由制造厂负责供给。

第七十二条管端翻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火管锅炉高温侧的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并保证管边与管板严密接触。

第七十三条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七十四条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超压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和牢固性。

第七十五条为了准确计算各胀口的胀管率和记录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作内容完善的胀接记录。

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一、安全阀

第七十六条蒸发量>0.5吨/时的锅炉,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蒸发量≤0.5吨/时的锅炉,至少装一个安全阀。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或入口处)和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七十七条安全阀应铅封直地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联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之间或安全阀和联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第七十八条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必须保证在锅筒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炉内的蒸汽压力上升幅度不超过表12中规定的安全阀较高开启压力的3%。

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的数量和尺寸可参照下式计算:

A.D

ndh=???

P+Ⅰ

式中:

n??安全阀的数目(锅筒和过热器之间没有阀门时,安全阀的数目包括锅筒上和过热器出口处所有安全阀;如有阀门,则仅指锅筒上安全阀的数目);

d??安全阀座的内径(厘米);

h??安全阀的提升高度(厘米);

D??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公斤/时);

P??锅炉蒸汽压力(表大气压;A??系数:

h≤---时,A=0.0075;

20

h≤---时,A=0.015。

过热器上安全阀的排汽量,应保证在该排汽量下,过热器有足够的冷却,不至于烧坏;省煤器安全阀和冲动式安全阀的截面积由设计单位确定。

第七十九条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杠杆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2)弹簧式安全阀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装置;

(3)静重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八十条几个安全阀和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直接相连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截面积总和的1.25倍。

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安全阀座内径应不小于25毫米;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的锅炉,安全阀的阀座内径应不小于20毫米。

第八十一条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汽管,防止排汽时伤人。排汽管应尽量直通室外,并有足够的截面积,以减少阻力,保证排汽畅通。工作压力≥13大表气压的锅炉,其安全阀排汽管应通至室外。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泄水管。在排汽管和泄水管上都不允许装置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置任何阀门。

第八十二条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盘和阀座粘住,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阀作手动或自动的放汽或放水试验。

第八十三条锅筒和过热器上安全阀应按表12规定的压力进行调整和校验:

表12

--------------------

锅炉工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表大气压)|

------|-------------

|工作压力+0.2大气压

<13|-------------

|工作压力+0.4大气压

------|-------------

|1.04倍工作压力

13~39|-------------

|1.06倍工作压力

------|-------------

|1.05倍工作压力

>39|-------------

|1.08倍工作压力

--------------------

①锅炉上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的开启压力进行调整。对有过热器的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调整的安全阀必须为过热器上的安全阀,以保证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先开启.

②表中的工作压力,对于冲动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于其它类型的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置地点的工作压力。省煤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装置地点工作压力的1.10倍。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并将校验结果填入“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

第八十四条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铭牌,载明下列各项:

(1)安全阀型式;

(2)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

(3)安全阀提升高度(毫米);

(4)安全阀座的内径(毫米);

(5)安全阀的工作压力(表大气压);

(6)安全阀的排汽能力(公斤/时)。

二、压力表

第八十五条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蒸发量≥2吨/时的锅炉,在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和给水管的调节阀前,应各装一个压力表;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应装压力表。

第八十六条工作压力<25表大气压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工作压力≥25表大气压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第八十七条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应铅封。

第八十八条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3倍,最好选用2倍。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

第八十九条压力表应装置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第九十条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毫米。

第九十一条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铜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6毫米;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毫米。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第九十二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的半数;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没有铅封、铅封损坏或超过校验使用期限;

(4)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的缺陷。

三、水位表

第九十三条每台锅炉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蒸发量≤0.2吨/时的锅炉,可以只装一个水位表;分段蒸发的锅炉,在净段和每个盐段应各装一个水位表。

第九十四条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米,又不便于监视水位时,应加装低地位水位表。低地位水位表的连接管应单独接到锅筒上,其连接管内径不应小于18毫米。

第九十五条水位表应有下列的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玻璃板(管)的最低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毫米;水位表玻璃板(管)的最高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毫米;

(2)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水位表应有放水旋塞(或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九十六条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运行时,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

(2)用两个玻璃板上下交错并列成一个水位表时,能够不间断地指示水位;

(3)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汽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18毫米,连接管长度>500毫米或有弯曲时,内径应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4)连接管的布置必须防止形成假水位;

(5)旋塞的内径以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毫米。

第九十七条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避免装设阀门,如装有阀门,在运行时应将阀门全开,并予以铅封。

第九十八条蒸发量≥2吨/时的水管锅炉,应尽量装设高低水位警报器。

四、排污装置

第九十九条锅筒、水冷壁下联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联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或扇形式阀门,如采用球形阀时,宜采用专门作为排污阀用的斜球形阀,通路不直的普通球形阀不宜用作排污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毫米,卧式火管锅炉锅筒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毫米。

第一百条蒸发量≥1吨/时或工作压力≥8表大气压的锅炉,每个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第一百零一条给水和排污不允许合用一个管口。

第一百零二条每台锅炉应装有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箱。几台锅炉的定期排污如合用一个总排污管时,必须有妥善的安全措施。采用有压力的排污箱时,排污箱上应安装安全阀。

第一百零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结构、水质和运行情况,制订排污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温度测量仪表

第一百零四条锅炉的下列部位应装置温度测量仪表:

(1)过热器出口处的蒸汽管上;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段出口处;

(3)减温器的前后;

(4)铸铁省煤器的出口处。

省煤器入口或锅炉的给水管道上,应装设温度计插座。蒸发量≥5吨/时的锅炉,过热器出口处还应装设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

六、锅炉的汽、水管道和附件

第一百零五条阀门都应装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在蒸汽管道、给水管道的汽、水阀门和调节阀门上,应有明显的标记,指示汽、水流动的方向和阀门的开关方向。

第一百零六条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或过热器联箱的出口处,立式火管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连接锅炉和蒸汽母管的每根蒸汽管上,应装设两个蒸汽闸阀;闸阀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毫米;单元机组的锅炉,可以只装一个蒸汽闸阀。

第一百零七条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置给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给水截止阀和给水止回阀。

第一百零八条给水截止阀应装在锅筒(或省煤器入口联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第一百零九条蒸发量≥20吨/时的锅炉,应尽量装置自动给水调整器,并在司炉操作地点装有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第一百一十条为便于处理工作压力≥39表大气压锅炉的满水事故,应在锅筒的最低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和阀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锅筒、过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应装设空气阀;锅筒上的安全阀能够代替空气阀时,可以不装空气阀。

第一百一十二条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分别有独立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如合用一条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汽管道上必须有减压装置。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第八章水质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防止由于水垢、水渣或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保证锅炉正常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水管锅炉和装有水冷壁的火管锅炉必须进行水处理;其它火管锅炉应尽量进行水处理,如无条件进行水处理时,必须根据水质情况加强排污,一般每天至少一次,每三个月至六个月至少彻底地清洗一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型式、生产要求、本地区水质情况等制定锅炉水质标准和管理制度。新安装的锅炉的水处理方法,应由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开始使用水处理或由于水处理方法改变而引起炉水相对碱度(氢氧化钠与溶解固形物之比)增加时,必须检查炉水有无侵蚀作用,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金属发生苛性脆化。

炉水的相对碱度应小于20%

NaOH

(即-----<0.2)。

溶解固形物

第九章锅炉房

第一百一十七条固定锅炉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如必需与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

第一百一十八条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措施;

(3)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第一百一十九条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一台锅炉或几台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米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用锁锁住或门闩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外开。

第一百二十条锅炉房砖墙和锅炉炉墙间应留有间隙,保证锅炉自由膨胀。

第一百二十一条两台锅炉应尽量避免合用一道炉墙,如合用一道炉墙,则在检修锅炉时,两台锅炉必须同时停用,以保证检修人员的安全。

第一百二十二条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以便在正常照明电源或照明设备发生故障时,能继续维持锅炉运行。

第十章使用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锅炉设备的登记手续。

第一百二十四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产和生活用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其职责如下:

(1)按本规程的要求,保证锅炉安全和经济地运行。

(2)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和本单位锅炉设备等具体情况,制订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事故紧急处理办法和交接班制度等),并保证贯彻执行。

(3)按本规程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锅炉设备的定期检验、清洗和检修。

(4)对备用锅炉和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在严寒的季节,对备用锅炉还应采取防冻措施。

(5)不断改善操作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对他们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一百二十五条用煤粉、油、气体燃烧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制订防爆、防火、防毒细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进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锅炉运行时,值班司炉工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压力不回升,否则应有人看管。

第一百二十八条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缺水,虽经采用关闭水位表上的汽旋塞的方法进行“叫水”,仍看不到水位;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已升到最高可见水位以上(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7)锅炉元件损坏,对运行人员有危险。

第一百二十九条可分式省煤器如没有旁路烟道,当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一百三十条不得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进入锅筒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它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并且还须将锅筒上的人孔和联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在锅筒内进行工作时,锅筒外应有人监护。

在进入烟道工作前,必须将与总烟道或其它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

在锅筒和烟道内进行工作时,禁止使用煤油灯或其它易燃燃料的照明灯。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特;如果锅炉和烟道内比较干燥,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24伏特的照明电压。

第一百三十二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发生锅炉事故时,应按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检验

第一百三十三条运行锅炉的检验工作,应由使用锅炉的单位负责。定期检验计划和检验结果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自行检验锅炉的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检验,劳动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一百三十四条运行的锅炉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发电用的锅炉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其它锅炉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对设备状态和管理工作较好的锅炉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每六年对锅炉进行一次超压水压试验。

第一百三十五条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

(1)新装、改装和移装后;

(2)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时;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第一百三十六条检验前,应采取措施使锅炉逐渐冷却。在初步检查后,应彻底地清除烟炱、煤灰和水垢,以便作全面检查,但在清除时,对漏泄处应保持原来状态。

第一百三十七条检验重点:

(1)锅炉受压部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铆缝、焊缝、扳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2)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

(3)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苛性脆化;

(4)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5)锅炉的拉撑有无腐蚀和断裂;

(6)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疱和过热;

(7)锅筒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8)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损坏而发生过热的危险;

(9)给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

(10)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压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如腐蚀严重,还应作强度核算。不允许以水压试验压力来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一百三十九条超压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3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锅炉进行超压水压试

表13

名称|锅筒工作压力P|试验压力

|(表大气压)|(表大气压)

------|-------|----------

锅炉|<6|1.5P,但不小于2

锅炉|6~12|P+3

锅炉|>12|1.25P

过热器|任何压力|与锅炉试验压力同

可分式省煤器|任何压力|1.25P+5

-------------------------

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焊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铆接的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零上5℃进行,低于零上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一定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锅炉进行超压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即认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任何水珠和水雾;

(2)铆缝和胀口处,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再漏水;

(3)水压试验后,用肉眼观察,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对每台锅炉进行检验后,应将检验结果记入“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企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锅炉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应报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本规程公布前投入运行的锅炉和建造的厂房,如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使之逐步达到本规程的要求;如确有困难,可由使用单位提出,与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对于在本规程公布前已制造的锅炉的修理,也本照上述精神办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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