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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成立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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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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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成立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公司:

1996年9月,我部颁布实行了《关于在美国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对塞班现有的中国公司进行了清理,并对上岛开展业务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在此基础上,经塞班政府同意,我部在塞班岛成立了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面负责与塞班政府的经贸联络和管理中国在塞班的承包、劳务工作及其它经贸合作事务。今年5月,我部与塞班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关于双方劳务合作的备忘录》(〔1997〕外经贸合字第12号),进一步确定了协会的功能和作用。该协会除具有管理、协调职能外,还将承担中国在岛劳务人员的资格认定、证件换发及延期等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部批准在塞班从事经贸业务的公司须加入协会,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协调和管理,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协会是非盈利的管理协调机构,为了维持协会的正常运转,满足协会对内对外工作的需要,决定对协会会员收取适当的会费(会费标准见附件),并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收取会费的具体办法由协会自行制订。对拒交会费的企业,协会将建议我部予以处罚。

三、经与塞班移民劳工部商定,协会将对进入塞班的劳务人员资格进行认定,各有关公司务必于1997年12月31日前派出驻岛管理人员或书面委托在塞班有承包劳务经营权并已派驻岛管理人员的其他中国公司对本公司的劳务人员代行管理之职,对逾期不派常驻人员或委托管理的公司所派劳务人员的资格,协会将不予认定。

  附件 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会费标准

  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双方政府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的管理协调机构。为了维持其正常运转,满足协会对内对外工作的需要,决定对协会会员收取会费,并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现对协会会费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务人员按派出人数收费。各经营公司在岛劳务人员每人每月2美元,由公司在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中支付;劳务人员人数的变化以协会认定劳务人员资格时的统计为准。时间以抵达塞班之日起,离开塞班之日止,不足1月按1月计。低于50人的公司每月缴纳100美元。

二、在塞班中资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参照投资额收费,每50万美元投资额(不足50万美元,以50万美元计)每月缴纳会费100美元。

三、在塞班承包工程项目的公司,除缴纳上述两项会费外,在合同的实际执行期内还需按合同额缴纳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1.合同额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的项目按100万美元的0.1%缴纳;
  2.合同额500-1000万美元的项目按500万美元的0.05%缴纳;
  3.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按1000万美元的0.04%缴纳。
  四、请将会费汇入如下帐号:
  公司:JCC CORP.
  帐号:0272-714700
  公司地址:P.O.BOX 5212 CHRB SAIPAN,MP 96950
  开户银行:UNION BANK
  银行地址:P.O.BOX 1053 SAIPAN OFFICE FW12200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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