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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0)交公路字99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0-05-10

施行日期:198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0)交公路字999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

解放以来,我国汽车客运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去年仅交通运输部门的汽车客运量就已达到十七亿六千多万人次。汽车客运线路现已密布全国城乡各地,是全国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的汽车客运实际上是由交通部和国家城建总局分别管理,还没有统盘规划和明确分工,也有少数工矿企业,农、林、牧场等单位对外经营汽车客运业务,出现相互抢线路、争旅客,一地多站、重复运行的混乱现象,造成运力和燃料的大量浪费。

为了加强汽车客运管理工作,我部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去年曾拟定了《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印发给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最近召开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根据代表反映的意见又作了一些修改。现将《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省、市、自治区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0年五月十日

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全国汽车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管理,

一九八0年五月十日

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0年五月十日

全国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全国汽车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管理,

为加强全国汽车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更好地为城乡广大旅客服务,现根据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汽车客运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汽车客运工作的管理。本着方便群众、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汽车客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全面安排,并负责制订本地区范围内的有关客运规章制度;同时督促、检查各汽车客运部门执行有关客运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各级汽车客运部门,应按分工范围,经营好所属范围内的汽车客运工作,并根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按期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力和月、季、年的客运计划完成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客运情况及报表,上报上级交通部门。

三、公路与城市汽车客运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

1.公路客运是为城乡旅客服务,经营范围为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县镇之间,县镇与社队之间,城镇与农、林、牧场、矿山(井)之间等所有公路沿线及县镇和社队内的长短途旅客运输。

2.城市客运主要是为城市居民和职工上下班服务,经营范围为市区(不包括郊区),但大中城市的部分线路,确属为职工上下班服务,需要超出市区,应与公路客运部门协商解决。

3.凡属市区内范围较小,不宜单独开办公共汽车客运的城市(包括新建的小城市),应以方便群众、经济合理、精简机构、减少矛盾为原则,由当地公路客运部门统一规划线路、设置站点、负责经营。

4.近年来,一些地方改变了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城市和公路客运的体制,造成了公路和城市客运之间的一些矛盾,为防止这种状况的继续发展,对目前公路和城市客运仍统一管理的体制维持不变。

四、凡公路客运经营范围内的旅游客运,由公路客运部门统一经营。但旅游部门自备车辆接待外宾除外。

五、机关、厂矿、部队、农、林、牧场、油田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客车是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不准对外营运。但个别林、垦区,因情况特殊需兼办客运业务,应经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六、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交通系统内部目前不适应统一管理的客运体制,尽快进行调整和改革;同时交通局(厅)设置必要的客运管理机构(处、科),充实专职客运管理人员,以加强客运工作的管理。

七、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地理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省、地(港、站)、县为中心的公路客运网,做到干支线相通,省、地、县相通。各地公路客运部门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班车,积极开办旅游客运,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铁、公、水联运,以保证各种客运工具的合理衔接,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方便、及时、直达的要求。各地客运部门,要认真加强企业管理,搞好客运服务工作,切实做到安全正点,服务良好。

八、跨省汽车客运,按一九七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跨省公路客货营运分工的规定》执行。

九、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犯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十、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可按本规定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汽车客运管理实施细则,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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