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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用标志、打击假冒警察违法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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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用标志、打击假冒警察违法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和警用标志,非法穿着人民警察服装的问题又趋严重。浙江苍南县、永嘉县和江苏南京、辽宁沈阳等地一些企业,竟明目张胆地向全国各地发出兜售非法生产的公安新臂章、警衔标志的订货合同单。一些非法穿着警服的人行为不端,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人穿着买来的警服冒充警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危害,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对此,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要继续贯彻执行1990年公安部《关于切实整顿私自生产、销售和滥着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公通字〔1990〕91号)、《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五个部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412号),在近期内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决堵住非法生产、销售警服和警用标志的源头和渠道。警服和警用标志由公安部定点生产,并按计划价拨供应,公安机关装备部门严格按人民警察着装规定和授衔范围上报计划和下发。对定点生产警服、警用标志工厂要严格管理,凡违反规定,除严肃处理外,一律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严禁生产、销售警服和警用标志。各地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务必立即取缔并严加查处。公安机关管理的保安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不准经销和购买警服、警衔标志,如有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责任。公安机关、企业事业公安机构和干警不准从社会上购买警服和警衔标志、肩章、臂章,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二、严禁非法穿着人民警察服装。凡不属于公安部、财政部规定的穿着人民警察服装范围的人员,一律不准穿着警服和佩带警衔标志,凡非法穿着警服的,随发现随查处。

三、对假冒警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露头就打,严厉惩处。对非公安人员着警服在公路上拦车罚款、在街上或集市上乱罚款的,要坚决制止并查清其来历,依法处理。切实杜绝非警人员滥穿警服的现象。同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四、要经常对全体干警进行警容风纪的教育。特别是评授警衔后,更要养成严整警容风纪,讲究文明礼貌,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作风,用实际行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人民警察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有专人负责警容风纪纠察工作,日常检查工作可由治安巡逻民警和列车乘警承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成立警容风纪纠察队,问题突出的地方要派人指导。

以上通知,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凡是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用标志和滥着警服问题严重的地方,要立即进行一次集中整顿治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7月底前向公安部报告一次,对出现的这方面的严重问题和查处情况,请随时报告。

(此件请转至县公安局)

199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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