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3年6月3日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保证热水锅炉安全运行,降低事故率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有关的规程和技术标准已进行了重大修改,我国铸铁锅炉的试验研究和结构改进也有了较大进展,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了适应新的情况,促进我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不断发展和锅炉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做了全面修改。现将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程同时废止。

新规程第26条是针对目前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比较普遍存在的“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问题”提出的。对有这些问题的锅炉,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应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技术措施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运行验证是否有效。两年后,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锅炉,不得继续制造。

各地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