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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借统还借款合同编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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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借统还借款合同编号的通知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开行办政法〔1997〕14号文件已对我行借款合同编号作出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的信贷局反映,统借统还借款人不在签订合同地区信贷局服务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有可能出现重号现象。为此,经研究决定,在维持开行办政法〔1997〕14号文件规定办法的前提下,对统借统还借款合同编号作特殊处理,即在借款人不属于签订合同地区局服务范围的统借统还合同编号后添加附注,借款人在地区信贷局服务范围的统借统还合同编号则正常编写,不加附注。具体规则是,在合同编号后附加“()”,括号内填写本局代码。

如:铁道部作为统借统还借款人,华北局、中南局和西南局编写的合同编号应分别是:

华北局:铁道部代码+合同代码

中南局:铁道部代码+合同代码+(14)

西南局:铁道部代码+合同代码+(15)

注:中南局和西南局使用的铁道部代码必须同华北局编制的铁道部代码相一致

附件:

各有关局、分行代码表

国际金融局06华北信贷局11

东北信贷局12华东信贷局13

中南信贷局14西南信贷局15

西北信贷局16武汉分行30

(各局代码详见电脑中心《国家开发银行信息分类与指标代码标准》中的机构代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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