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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6年记帐式(二期)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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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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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6年记帐式(二期)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

1996年记帐式(二期)国库券即将到期,为保证该期国债的顺利兑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6年记帐式(二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1996年8月12日到期,兑付面值总额为218.65亿元。

二、1996年记帐式(二期)国库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集中兑付。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于1996年8月2日停止办理1996年记帐式(二期)国库券的转托管业务,各交易场所应于8月5日前将本交易场所的最后注册数额通知中央公司。中央公司收到各交易场所报送的注册总额并核对无误后,最迟应于8月6日下午三时前将各交易场所在中央公司托管的1996年记帐式(二期)国债债权余额及中央公司直接托管的该期国债债权余额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报我部,经我部核对无误后,据此向各交易场所拨付兑付资金及兑付手续费。

四、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注册的该期国库券的兑付资金,财政部统一通过中央公司划拨。

五、各交易场所及中央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拨付给该期国债持有人帐户,不得随意占压资金,以确保本期国债如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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