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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小麦粉等5类产品质量进行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和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专项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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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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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小麦粉等5类产品质量进行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和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专项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解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以及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5类产品质量进行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以下简称专项抽查)和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的专项调查(以下简称专项调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通过这次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小麦粉等5类产品质量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为下一步实施对不同企业和不同产品进行分类监管,开展对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和政府强制检验做好基础工作。

二、职责。2001年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产品的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反馈、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情况的汇总,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等工作。

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协助总局检查专项抽查的检验工作,并负责解释专项抽查实施细则涉及的技术问题。

三、抽查范围。小麦粉等5类产品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企业。已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生产企业除外。

四、对承担检验任务机构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着择优选用的原则,确定符合法定条件、技术力量强、工作质量高、在审查验收有效期内的质检机构承担检验任务。原则上应由省级质检所(站)承担检验工作。各承检机构要认真组织对有关标准的学习,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实施细则》(见附件一)。

五、抽样要求。本次专项抽查工作试行抽检分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地、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质检机构人员,严格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工作,样品编号后,送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实施抽样应出具由总局统一格式、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伊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通知书》(见附件二)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见附件一)。抽查的样品应当在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的封条、送样等其他具体事项,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对拒绝接受专项抽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产品质最按不合格论处,

六、认真做好专项抽企结果的告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判为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告知被抽查企业,并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四)。生产企业收到通知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1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七、认真做好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针对这次专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产品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的规定予以查封,15天异议期满后,依据法定程序,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产品存在着一般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按期复查。

八、认真做好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专项调查工作。抽样工作人员到生产企业抽取样品的同时,要求企业当即填写《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专项调查表》(见附件五一2.附件五一3、附件五一4.附件五一5、附件五一6)。每家企业的调查表最后汇总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计算机录入及汇总工作(汇总表见附件五)。

九、认真做好抽(调)查的汇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汇总工作,根据专项抽查结果和专项调查的情况,写出内容充实、分析全面的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表格。报告中既要分析小麦粉等5类产品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的总体情况,又要分别论述各类产品的质量状况。同时,将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处理情况一并上报总局。上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为便于数据的汇总,各地须使用总局编制的有关汇总专项抽查结果和专项调查情况的软件(各上报2张软盘),有关软件使用的培训工作另行通知。

未经总局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专项抽查结果和专项调查的情况。

十、宣传报道。总局除对专项抽查结果和专项调查情况统一进行宣传报道外,还将适时对整个工作过程进行追踪报道。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发现的拒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典型案例及时上报总局。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本着扶优治劣的原则做好本省的宣传报道工作。

十一、经费。此次专项抽查样品按有关规定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所需检验等经费由总局和省局共同承担,总局将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情况划拨一定的经费给予补贴。同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向省政府申请一定的专项经费。

十二、时间安排。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后立即组织实施,并于12月15日之前将汇总情况上报总局。

十三、工作纪律。参与本次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确保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参与工作的所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抽查工作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准确地做好检验工作。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总局将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十四、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立即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周密部署,迅速落实,切实做好专项抽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在此期间总局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对一些组织工作做得好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表扬,对工作较差的单位进行批评。

附件:

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实施细则(略)

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通知书(略)

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抽样单(略)

四、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通知单(略)

五、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专项调查表(略)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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