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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检疫发(1997)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3-19

施行日期:1997-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

为防止痒病传入我国,1996年我部下发了农检疫发[1996]7号文《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该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禁止从有痒病的国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羊、羊胚胎、羊精液、羊肉脏(含肠衣)及其制品、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有羊蛋白的动物饲料等。现将该条规定修改如下:

禁止从有痒病的国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羊、羊胚胎、羊精液、羊肉脏(含肠衣,但不包括痒病发病地点周围半径50公里以外地区的肠衣)及其制品,羊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有羊蛋白的动物饲料等。

特此通知。

附件:农检疫发(1996)7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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