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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征求《企业异地委托代理领取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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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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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征求《企业异地委托代理领取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在去年“非典”时期,为减少安徽、江西两省企业办证人员的跨省市往返次数,防止“非典”传播,上海特办根据安徽、江西两省部分企业的请求,同意他们通过相关代理人凭相关书面文件来我办领证。这个做法在抗击“非典”期间起到了很大作用。实行一年多来,给企业带来极大方便,也得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一致好评。

为进一步推广已有的成功做法,规范委托代理领证行为,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我办根据方便领证企业和确保发证安全的原则制定了《企业异地委托代理领取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请各有关企业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以便我们完善后实施。

有关反馈意见请于12月3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提出。

电子邮箱:shtb@mofcom.gov.cn

传真:021-64318707

附件:《企业异地委托代理领取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驻上海特办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企业异地委托代理领取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方便安徽、江西两省出口许可证申领企业(以下简称“申领企业”),减少申领企业异地领证成本,提高发证效率,并确保许可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许可证暂行条例》和《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结合企业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申领企业可以委托一家在上海市注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本省驻沪办事机构(政府机关、企业)(以下简称“被委托单位”)到本特办领取出口许可证;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领证协议》,由申领企业分别在本省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特办备案。

第三条被委托单位应指定1-2位工作人员负责领证,领证人员须相对固定,其身份证影印件在本特办备案;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领证。

第四条领证人员来特办领证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通过网上申领系统打印、已批准通过并注明出口许可证证号、加盖企业公章的申领单正本;

2.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有关部门下达的出口配额证明、配额中标证明等批准文件;

4.申领企业的委托书(注明委托领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被委托单位和/或领证人员出现变更时,申领企业应及时重新签订《委托代理领证协议》并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申领企业要定期对被委托单位和/或领证人员进行申领企业基本情况、许可证申领程序等有关规定的培训。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江西两省在本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为本特办制订的《企业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未尽事宜,由本特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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