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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元旦及春节期间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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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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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元旦及春节期间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良好秩序,切实落实《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7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等文件的要求,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元旦及春节期间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工作的通知》,就做好元旦及春节假日期间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所有冠名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二)公益广告播放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三)黄金时间播放影视剧是否违规插播广告,其它时间播放影视剧插播广告是否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间;

(四)用餐时间是否播放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

(五)转播传输节目是否违规插播广告。

二、落实职责,分级监管

(一)总局监管范围:总局负责监看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和监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广告播放情况,并对全国各电视台播放情况进行抽查;

(二)省级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省级管理部门负责监听、监看辖区内省、地、县三级电台、电视台各频道广告播放情况以及转播、传输机构的转播传输情况;

(三)地市级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地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监听、监看辖区内地、县两级电台、电视台各频道广告播放情况以及转播、传输机构的转播传输情况;

(四)县级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县级管理部门负责监听、监看本辖区内县级播出机构广告播放情况以及转播、传输机构的转播传输情况。

地市、县级管理部门需将监听、监看情况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备案,各省级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本辖区监管情况,督促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并上报总局社管司备案。经总局抽查发现广告播放情况与省级管理部门上报情况不一致的,将对相关管理部门及播出机构提出批评。

三、建立监管信息沟通机制

(一)各省级管理部门要确保与总局监管信息渠道畅通。请于12月29日前将元旦及春节期间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等情况传真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二)要确保监管到位,及时上报监管情况。各省级管理部门需及时对本辖区监管情况进行汇总,请于1月5日和2月7日(初十)分别将各省元旦、春节期间监看情况上报总局社管司。

四、总局社管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8031288、86091815;

传真:010?8012690、86093924;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全国广电系统办公网:总局办公厅网络处转社管司节目处。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并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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