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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关于开展“产业废物焚烧炉”环保产品认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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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关于开展“产业废物焚烧炉”环保产品认证的通知 各省级环保产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广大焚烧炉生产企业需要和市场需求,促进焚烧炉生产制造水平的提高,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于2006年6月1日起开展对"产业废物焚烧炉"环保产品认证,"产业废物焚烧炉"是指焚烧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和液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含多氯联苯)、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废物等,处理量120kg/h及以上(大于300kg/h时以t/d为单位表示)的焚烧炉。认证申请、认证实施规则等请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上查询(www.sepa.gov.cn)。企业申报时除提交基本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2003年以来用户的资料,详见附件。

请各省级环保产业协会及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参与"产业废物焚烧炉"环保产品认证工作。

联系电话:010-51555010,传真:010-51555028

联系人:燕中凯王则武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楼

附件:"产业废物焚烧炉"用户调查表(2003年以后)(略)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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