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复关于使用铁路两侧留用土地的问题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65-05-24

施行日期:1965-05-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复关于使用铁路两侧留用土地的问题

成都铁路局:

5月24日成铁工(65)字第0346号电悉。关于铁路两?留用土地范围,前政务院于1950年6月政财董字第78号令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在无新的办法颁布之前,仍按照此令办理。至于地方拟利用铁路留用土地耕地时,根据国务院1963年4月批复黑龙江省人委报告的精神,铁路留用土地范围之内,在不妨碍路基稳定及植树造林的条件下,可允许地方人民公社适当耕种低矮旱田作物(不准耕作水田),土地权仍归铁路,铁路有用土地需要或修建工程使用土地时,随时收回,均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