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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对重庆市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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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对重庆市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近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重庆市销售处理陈化粮的批复》(国粮调[2002]59号),对重庆市的陈化粮销售处理提出具体要求:

一、批准竞价销售处理的陈化粮,必须按规定定向销售给酒精、饲料生产企业作为生产原料自用,不得倒卖。

二、陈化粮的竞价销售工作必须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行。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竞价销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陈化粮竞价销售的组织工作,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制定竞价销售办法,明确陈化粮竞价销售处理程序,严格审查买方资格,严格监控交易过程,确保陈化粮的竞价销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

三、陈化粮价差亏损要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等三部门提出的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办法执行。

四、陈化粮销售处理政策性强,必须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制定周密和可操作的监管工作程序,严禁转手倒卖。工商、粮食、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出库的陈化粮和酒精、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陈化粮的情况进行追踪监管,并监督到户。粮食部门要严格核对出库陈化粮数量,并按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核减库存。凡购买陈化粮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应健全完善经营台帐,有关台帐应报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备案。严禁卖出的陈化粮再次流入粮食市场,如有倒卖陈化粮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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