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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通报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9

施行日期:2004-09-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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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山西、重庆和四川连续发生三起特别重大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9月23日7时,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一艘农用船(无证无照),运载71名农民到黄河滩涂采摘棉花,在黄河吴王渡口附近翻沉,造成15人死亡,34人失踪;

9月25日13时,重庆市石柱县三星乡五斗村一辆中巴车(渝AX1086),在强行通过龙河上一座漫水桥时落入水中,造成3人死亡,41人失踪(其中有30名学生);

9月27日7时,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一艘客船(蓬安客29号)在由嘉陵江万和乡史家码头驶往金溪的途中翻沉。该船核定载客80人,实际载客132人,船上人员全部落水,目前已有29人死亡, 37人失踪。

此外,一些地区的矿山企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等也相继发生重、特大事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上述几起特别重大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遇难人员,强调要对交通安全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督促和检查;抓紧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别要抓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工作;水运安全亟待加强;狠抓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实施严格的车辆交通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和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的实现,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抓实抓细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9月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26号)精神,切实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逐级建立健全节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明确到具体人员,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努力为全国人民欢度国庆佳节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法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四客一危”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无证营运、驾驶和超载航行。对非法载客的“三无”船舶、农用船要坚决打击,并依法予以拆解。要积极开展对农民群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问题严重的船舶公司和渡运码头,要认真进行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和治理公路运输超载、超限的各项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研究并切实做好暴雨、洪水季节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和监管工作。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对水毁、坍塌的公路和桥梁路段,要及时进行监测和修复。继续严厉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超时和带病运行等严重违章行为。严格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四、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事故为戒,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在做好道路、水上交通的同时,对矿山、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旅游景区景点等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2004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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