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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01-05

施行日期:1999-01-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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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 加强对国(境)外培训渠道(以下简称“渠道”)管理,是保证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使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健康有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 渠道是指承办中国有关单位在国(境)外培训项目的国(境)外官方、半官方、民间各类组织或机构。
  第3条 渠道应具备的条件是:在所在国或地区具有法人地位和良好的信誉;有经济实力和相应的专业水平;有组织好培训工作的基础和经验;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第4条 要充分利用对外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友好城市等交往活动,积极开辟和发展符合我需要的渠道,并逐步建立起具有高层次专业水平、相对稳定的培训基地。
  第5条 对渠道要进行评估。要把抽样评估、动态评估和普遍评估结合起来。评估的内容应包括:资信、专业特点、教学及实践能力、生活接待、收费标准等。对渠道评估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注重实效,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每年底公布评估后认定的下一年度的国外渠道名单。
  第6条 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和团组派出单位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在当年已公布的渠道范围内优先选用。允许对国(境)外的政府部门、公益团体、国际组织和知名企业、大学等先使用后评估。先使用后评估的渠道要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备案。其它渠道必须经过评估认定后方能使用。如发现国内派出单位在申报、执行培训计划中,对渠道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7条 允许培训效果好、有专业水平、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渠道每年承接10个以内的团组:一般渠道不得超过5个团组。对超过者,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进行必要的调控。
  第8条 所有培训团组必须和承接渠道签定培训协议。若发生违约事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予以调解或仲裁。
  第9条 禁止渠道转让和倒卖团组,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取推荐和使用渠道的中介费用。
  第10条 渠道要保证培训质量,遵守我方出国培训规定,并按报批的计划安排实施培训。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改培训路线和日程的渠道,要采取警告、停止接团等措施。对弄虚作假、编造培训计划的渠道,坚决取消其资格。
  第11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负责制定渠道管理办法,认定渠道,对渠道进行总量调控,并对渠道评估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第12条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秘书局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做好渠道的开辟、评估、管理、推荐和综合统计等工作。
  第13条 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开辟、推荐和使用渠道的工作。
  第14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赴国(境)外培训。
  第15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所发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悖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外国专家局
19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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