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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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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1997-01-01

施行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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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保证案件数据统计的完整、准确、及时,适应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统计工作应用计算机联网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央纪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案件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行、司。不含中国人民银行时,简称各专业行、司)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条 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范围包括:各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金融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侵占、走私、贩毒、赌博、腐化堕落、违反财经纪律、违返金融法规、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等案件,其中包括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及金融系统内部工作人员的上述性质的违法案件。各类案件中涉及的金融系统以外的人员不进行统计。

第四条 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实行“条块”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以下简称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负责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各专业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分别负责本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负责本地区金融系统各行、司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金融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由所在省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归口管理和统计上报。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各行、司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立结案等登记表利用“快通工程”网络,直接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第七条 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实行一案一报制度。各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使用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制定的《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  (一)案件立案、结案后,由立案部门填报《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如该案作案人为两人以上的,主要作案人填《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同案人逐人填《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随该案主要作案人的立案登记表同时上报。  (二)立案后经查核予以销案的案件,由原立案单位填报《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  (三)需要追究领导责任或有关人员责任的案件,由立案单位填报《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如被追究人为两人以上的,逐人填报。如追究机关是立案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登记表仍由立案单位填报。

第八条 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按各专业行、司系统和金融系统两条线统计和报送。  (一)省级及以下各级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在上报本系统上一级行、司的同时,上报所在地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  (二)交通银行各直属分行及各分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在报上级行和管辖分行的同时,上报所在地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室;各管辖分行只将直接查处的和所属分行报告的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案件报本地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省级及其以下机构立案的案件,按财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分别统计上报。  中保集团将本系统各子公司的案件统一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四)各专业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要将本系统的案件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各省级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将本地区各行、司的案件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五)印制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由印制总公司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统一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第九条 案件报送的时限根据案件性质分别作如下规定: (一)省级及以下各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包括司法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贪污、挪用、贿赂案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上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案情后应及时立案。案情不清楚,暂时无法立案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要情快报》。  (二)省级及以下各级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及本系统上报的贪污、挪用、赌赂案件,应于立案或收到报告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到本地区各行、司上报的贪污、挪用、贿赂案件报告后,须在当日内,最迟不得超过第二日,通过“快通工程”网络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节假日顺延。  (四)贪污、挪用、贿赂案件结案后的报送时限与立案同。  (五)各专业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直接查处的及本系统上报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六)各省级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直接查处的和本地区各行、司上报的除贪污、挪用、贿赂案件以外的其它违法违纪案件,可以随时报送,也可集中于下月5日前报告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七)目前未设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室的地区,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立、结案的案件,由其上级行、司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同级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室。  (八)报告案件一律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立案登记表为准。上级行、司对下级行、司上报的案件发现不规范、不准确的,应通过原立案部门进行修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随意修改下级行、司上报的立案登记表。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统一管理上报案件的编号,各行、司必须严格按照案件代码编制规则编写案件代码,遇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但必须保证各专业行、司的同一案件,上报其总行、司时的案件编号与通过省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的案件编号相一致。

第十条 金融系统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年度范围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凡在该时间范围内立、结案的案件,均作为本年度立、结案案件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要于每月3日前,主动与本地区各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核对上个月的案件,发现差错要在5日前纠正,并于7日前将核对情况书面报告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要于每月6日(节假日顺延),分别与各专业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核对上个月的案件数。核对中发现的差错,有关单位要立即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为迅速掌握金融系统工作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和信息,各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要通过“快通工程”网络,以《要情快报》形式,在24小时之内向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上报本系统、本地区新发现但尚未立案的重要情况:  1.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2.厅局级以上干部涉嫌违法违纪问题。  3.其它恶性案件和重要情况。 凡是已上报的《要情快报》,各单位要将核查结果再次上报。 《要情快报》要按规定的项目填写,并经本组、室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目前还不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的单位,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电话、传真、派人专送等方式,逐级上报各登记表和《要情快报》。

第十四条 各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要于翌年1月15日前,向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书面报告本系统上年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现违法违纪案件后,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立案。  立案后要抓紧查处,并将查处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 案件统计和报送工作要设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制度,实行加密传送,防止泄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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