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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办发(2006)4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9-15

施行日期:2006-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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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以下简称“评审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评审验收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评审验收细则》(另发)及各项目的《建设计划书》,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监测数据和项目建设中期评估专家意见,对项目建设进行评审验收。

第五条 评审验收工作采用专家集中评定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的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审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统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正式评审验收申请,同时提交评审验收工作日程安排意见、专家组成建议名单以及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开展评审验收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省(区、市)组成一个评审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包括组长)至少5人以上,总人数应为奇数。专家组成员不参加所在单位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评审验收专家组组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外省(区、市)选派。

第八条 评审验收专家组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复核、抽查病历、临床考核等方法进行实地检查评审验收。实地检查评审验收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评审验收报告。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评审验收专家组的报告后,将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评审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附专家组对各项目的评审验收意见原件及相关资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进行审核,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同专业集中复核及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复核。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报告及专家审核、复核意见,确定各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结论。  评审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项目,评审结论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评审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终止对该建设单位所有项目的评审验收,并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直管医院的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纳入北京市组织的评审验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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