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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03-22

施行日期:1990-03-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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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电力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电力系统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我部所属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第二条 会计工作的等级标准分为:会计工作达标(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简称:三级)、会计工作二级(简称:二级)、会计工作一级(简称:一级)四个等级。

第三条 会计工作各等级的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制定原则是:立足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结合财务管理,联系经济效益。各个等级的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是:

达标: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财会法规和会计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在抓好有关会计数据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基本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三级:在取得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经营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三级”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二级:在取得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网(省)先进水平。“二级”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一级:在取得二级的基础上,会计工作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条 凡部属电力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进行评分考核。在考核本系统单位时,如发现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有不够适应之处,可由负责考核的业务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会计工作达标和升级考核按千分制计分:

按达标考核标准考核评分,实得总分达到800分及以上的,为会计工作达标单位,但会计基础工作的会计核算部分实得分不得低于标准分的90%。

在达标的基础上,按升级考核标准考核评分,实得总分达到800分及以上的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

在取得三级的基础上,按升级考核标准考核评分,实得总分达到900分及以上的为会计工作二级单位。

在取得二级的基础上,按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工作一级评分标准考核合格,评为会计工作一级单位。

第六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每年进行一次。应由各单位先按考核标准进行自检,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先应申报达标考核,经考核达标合格后,方可申请升级考核。

首次申请达标考核的单位,经自检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亦可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同时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会计工作相应的等级。

凡实行二级或三级核算的单位,必须先在内部单位逐级组织考核验收。

二级核算单位的“达标”或“升级”面必须达到80%以上,方可提出相应等级的申报。凡申报“达标”或“升级”的部直属网局、省局、机械制造局、物资局、水电总公司、规划院等单位。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二级核算单位达到相应的等级。

第七条 各申报“达标”或“升级”的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逐条逐项地进行自检评价,写出自检总结,并申报考核等级,连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三)一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考核,确认等级。

第八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确认,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头指导、分步晋级的办法。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成立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达标升级的考核确认工作。其具体等级考核确认权限为:

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负责对部直属网(省)局、总院、局、总公司等的会计工作达标及三级、二级的考核确认工作。

网(省)局、总院、总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对其直属单位的会计工作达标及三级、二级的考核评定确认。

网内的省局、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对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考核评定确认。

以上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证书均由能源部验发。

所有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单位均应报部考评委员会复核并报财政部确认、发证。

第九条 部属电力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均应按照部定总体规划进行:

达标:1991年底以前,要有70%以上的单位达到,1993年底以前要有90%以上的单位达到。

三级:1991年底以前要有20%以上的单位达到;1993年底以前要有50%以上的单位达到。

二级:1991年底以前要有10%以上的单位达到:1993年底以前要有25%的单位达到。

一级:1991年底以前要有5%的单位达到,1993年底以前,要有15%的单位达到。

各单位均应按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分步实施规划,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部总体规划的实现。

第十条 为使已获得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单位保持其相应的会计工作水平,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即从获得达标升级资格时算起,满两年的前一个月开始。被复查单位应认真做好复查准备,提供全面复查的有关资料。

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评定其等级,对复查时发现严重违反财政法规并依法受到通报批评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应取消其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达标升级申请。

第十一条 经考核评定确认为会计工作三级及二级的单位,应由考核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经考核确认的二级单位由部授予电力系统会计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对财政部复核确认的会计工作一级单位由财政部授予全国会计工作先进集体的称号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申报考核。

第十三条 对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差,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都要加强对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组织领导。单位行政负责人要组织领导财会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认真抓好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制定目标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协调的“达标”或“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各单位要认真抓好会计和与会计有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争取尽早实现规划目标。

企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应与“企业升级”相结合,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工作未达标的,企业不能升级。如企业已经升级而会计工作尚未达标的,要限期(一年内)补课,愈期仍达不到的,取消其企业已取得的等级。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地方政府所属电力企业经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执行。对电力企业所属的集体单位亦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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