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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潮府〔2010〕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12-16

施行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潮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属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评价和奖惩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法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编办等部门组成,作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评议考核工作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本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况;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 依法细化和量化本部门行政执法的裁量标准及公开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况;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年初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每年年初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上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制订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与考核对象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共享考核资源,避免重复考核影响正常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制度建立的文件、资料;

(三)查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执行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评查行政执法案卷;

(五)召开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及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六)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监督机关了解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变更、撤销等情形的案件数量以及有关情况。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按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对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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