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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大中、刘晓卫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8-27

施行日期:2001-08-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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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大中、刘晓卫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大中、刘晓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圣方)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西安圣方在本公司的资产问题上虚假陈述。

1999年12月,西安圣方出资20,941.3万元收购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石化)股权,1999年12月3日西安圣方在受让股权的公告中称:“截至10月底,本公司总资产为6亿元,净资产为4.5亿元”。

经查,西安圣方1999年10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的4.5亿元净资产中包括1999年8月“受馈赠”的2.4亿元无形资产,但这部分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是2000年3月才出具的,其中1.7亿元的无形资产是1999年11月才通过技术鉴定,公告当时不能确认为资产。因此在1999年10月底,西安圣方的实际净资产不超过2.1亿元(仅占其公告数的47%)。

西安圣方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虚假行为。

西安圣方上述虚假行为的责任人为王大中、刘晓卫。

二、处罚决定

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西安圣方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0万元;对王大中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万元,对刘晓卫给予警告,处以罚款3万元。

西安圣方及王大中、刘晓卫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西安圣方及王大中、刘晓卫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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