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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3-17

施行日期:2001-03-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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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

(第一部分:基础资料)

主承销商:

法定代表人:

内核小组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小组联系人及电话:

发行人(中文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股票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联系电话:

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签字会计师:

联系电话:

发行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如有):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与要求

1.1本次发行属于 类公开发行股票

A、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

B、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1.2 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规定 是/否

1.3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A、人员独立 是/否

B、财务独立 是/否

C、资产完整 是/否

若圈示“否”,填报人员应另附相关说明资料

1.4 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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