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黄玉珍、杜树良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3-06

施行日期:2001-03-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黄玉珍、杜树良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黄玉珍、杜树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黄玉珍、杜树良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二、违规事实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因改制已于1998年12月21日注销)在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股份公司)A股上市执行审计时,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致使大东海股份公司1996年招股说明书中包含虚假利润2.28亿元的内容。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7项的有关规定,决定:

对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大东海股份公司1996年招股说明书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黄玉珍、杜树良分别罚款3万元,建议移请财政部暂停上述二人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6个月,并予以公告。

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

上述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