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62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具有生产企业经营权但不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集团比照外贸企业管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但不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集团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范围,同时该类生产企业集团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但不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集团按照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管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