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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监粤发[2000]16号文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8-08

施行日期:2000-08-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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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监粤发[2000]16号文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粤发(2000)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港澳地区公民报考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问题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港澳地区的公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按此规定,港澳地区公民应准予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到报名考试地区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领取资格证书。领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港澳公民自愿在国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按照国内机构使用港澳人员的规定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二、关于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问题

据我部了解,广东省电大与广州市电大在业务管理上并列隶属于中央电大,广州市电大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大业务,而广东省电大负责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各地区的电大业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地监管办负责,关于广东省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我部同意你办意见,但应做好协调和衔接,以免影响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关于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问题

关于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问题,保监会和中央电大多次重申,严禁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承办单位强制报考者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现我部已与中央电大协商明确,不允许电大系统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并由中央电大发文通知电大系统。对于此类问题今后一经发现,保监会和中央电大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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