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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3-31

施行日期:2000-03-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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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联谊)欺诈上市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现已查明,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隐瞒真实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虚假文件。申银万国编制的大庆联谊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形成在1997年3月20日以后,但却装有黑龙江证管办1997年3月19日签发的对该材料的审核意见。按照工作程序,审核意见应签发在1997年3月20日以后,该审核意见明显虚假。

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意见书时未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未能作做勤勉尽责。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袁胜华、林岩。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对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袁胜华、林岩分别处以警告。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及袁胜华、林岩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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