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平果县国家税务局截留税款等问题的通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2-03

施行日期:2001-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平果县国家税务局截留税款等问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审计署审计调查发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国税局存在以“假入库”手段截留增值税税款、利用执法权力收取企业赞助款等问题。接审计署反映后,总局责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核实并严肃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经核查后决定,免去平果县国税局局长李勤的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平果县国税局副局长骆钰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平果县国税局计财股股长梁永键行政记过处分,对平果县国税局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并认真整改。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事实

1998年12月14日,平果县国税局以支票形式收取南方电力联营公司超高压变电管理局缴纳的增值税217.33万元,存入该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平果县支行开设的“预缴税款帐户”。1999年4月20日,该局填制税收缴款书,将缴款书第一联交该公司作完税凭证入帐,当日下午,又电话通知工行平果县支行作废该笔税款,但银行未将已盖有“转讫章”的税收缴款书收回作废,从而造成了该笔增值税虚假入库。1999年5月6日,平果县国税局将该笔增值税税款从预缴税款帐户转入平果县财政局“财政、税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开设的存款户,“三查办”又于同日将此款转入县财政局在工行平果县支行开设的“基建集资户”,作为县国税局购买县财政局转让的房屋宅基地而支付的搬迁补偿费,财政局出具了3份收款收据(共计金额200万元)给平果县国税局,并于1999年5月7日将余款17.33万元退至县国税局的帐外存款帐户。

1998年至2000年9月13日,平果县国税局在工商银行平果县支行另行开设帐户,该帐户资金1423万元,其中包括收取平果铝业公司、平果县烟草公司等企业赞助款157万元。该帐户发生的资金收支没有在该局财务收支帐、表中反映,也未并入年度财务决算。

二、几点意见与要求

(一)平果县国税局截留国家税款、利用执法权力收取企业赞助款等问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税收法规,性质十分严重。

对平果县国税局,总局给予通报批评。各地一定要从对平果县国税局有关人员的处理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严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二)平果县国税局违法定纪行为表明,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各地要结合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税收执法检查,切实整顿基层执法队伍。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的决定,建立健全“两权”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