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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吸收合并无锡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12-15

施行日期:1999-12-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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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吸收合并无锡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吸收合并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无锡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定向发行1600万股普通股,折股比例为1.25:1。其中,向法人股股东定向发行1360万股;向原在场外非经批准股票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个人股股东定向发行240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合并公告书》中的方案定向发行股票,并在2000年1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折股转换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定向发行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四、你公司向原在场外非经批准股票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个人股东定向发行的股票流通问题,执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

五、你公司在完成吸收合并后,应在15日内将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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