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现将省、市、自治区厅、局长报国务院备案的手续通知如下:
一、经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任免的厅、局长名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备案。
二、报国务院备案的厅、局长名单,应附送每人一份干部任免呈报表。
三、报国务院备案的名单和干部任免呈报表,请径送劳动人事部。
四、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干部任免的备案程序,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组织法自行确定。
劳动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