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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19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19

施行日期:199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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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大地税函[1999]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规范的公司章程,无股息,红利分配方案,账目混乱,核算不清。公司法人代表王家强直接截留公司运费收入存入个人存款账户,未记入公司账簿,并以各种形式分期提取和支出,虽声称为公司支付有关费用,但无合法,有效凭证。你局可根据查实的具体情况,按税法有关规定,对其无合法,有效凭证的部分视为王家强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王为个人购房的部分,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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