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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新闻媒介跨省(区)经营广告业务如何登记管理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10-12

施行日期:1998-10-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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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新闻媒介跨省(区)经营广告业务如何登记管理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全国性新闻媒介跨省(区)经营广告业务进行登记管理的请示》(新工商商字(1998)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凡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版、增版的广告经营活动,必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报社广告经营机构统一经营、审查、管理。

2、对报社地方版、增版广告经营活动和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7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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