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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猪禽疫病防治工作的指示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64-04-01

施行日期:1964-04-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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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猪禽疫病防治工作的指示 近年来,我国生猪和家禽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很快,但是农村的畜禽疫病防治力量还比较薄弱,不能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许多地方猪禽疫病仍在继续蔓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生产的发展。目前,食品公司系统已经建立起一支专业的兽医卫生队伍,基层单位又有很多职工学会了给猪禽打针治病的技术,有条件在做好系统内部卫生检疫工作、防止散播疫病的同时,协助农业部门给农民饲养的猪禽打针治病。这样做,对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和密切国家同农民的关系,有重大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食品公司系统各基层收购单位的收购员下乡的时候,应该随身携带药品和器械,同当地农业部门的防疫机构密切配合,为社、队和社员饲养的猪禽打针治病,做到边收购边防治。在给农民治疗猪禽疫病时,如遇疑难病例,自己没有把握治愈的,应该实事求是地向农民讲清楚,以免治疗不好造成不良影响。有条件的还应协助农业部门制造猪瘟兔化弱毒湿苗。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各级食品公司要从现在开始,尽快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旺季到来以前,使基层单位的全体职工,尤其是收购人员学会一些给猪禽打针治病的简易技术,做到人人会当“猪医生”。

三、食品公司免费给农民防治猪禽疫病,所需的费用,仅限于食品公司职工给农民防治猪禽病直接使用的常用普通药械和敷料费,不准购买化验药械和贵重药品。此项费用应按实际收购生猪数量,每头两角为计算标准,严格掌握不得超过。企业开支此项费用时,应经食品公司的兽医卫生部门和财会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营业外损益处理。在“本年损益”科目“其他损益”子目下,设“社会防治费”专户进行核算,并在“利润计算表”中“其他损失”项下,单独列出。具体开支手续由各省、市、自治区食品公司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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