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请求复审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请示》(赣证办[1998]60号)和《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8,968,489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500,000股,向前次受让转配股股东配售218,489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4,250,000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9年4月2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及前次受让转配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