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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镇江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12-27

施行日期:1998-12-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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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镇江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镇江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镇江营业部(以下称“镇江营业部”)涉嫌违规申购新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镇江营业部自1996年10月23日《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监[1996]6号)发布至1997年4月,利用3个资金帐户和1020个个人股东帐户,使用国债网上回购资金、自有资金先后申购12只股票,共获非法收入260.91万元。

镇江营业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述“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对镇江营业部没收非法所得260.91万元;

(二)对镇江营业部罚款20万元并处以警告;

(三)对镇江营业部负责人景殿甲处以警告,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

镇江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镇江营业部和景殿甲本人如对处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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