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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6〕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30

施行日期:2006-04-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实施以来,市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了100多件规范性文件,对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少数规范性文件未经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公布,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提交电子文档,不方便查询比对。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确保对所有规范性文件实施登记审查或备案审查。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的政务公开,主动接受规范性文件公布和执行的社会监督,方便查询,所有规范性文件要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集中公布。

三、从2006年5月15日起,提请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提请登记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样,按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运行管理的方式和程序,由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务业务网中直接受理电子件。对符合备案审查规定,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渝文备”统一编号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公报上公布。

四、目前以“渝规审发”形式公布的登记审查文件,从2006年5月15日起,文号统一改为“渝文审”。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 黄 英 电话:63897693

市政府办公厅 熊朝阳 电话:89016033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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