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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在祝贺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有关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8-07

施行日期:1996-08-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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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在祝贺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有关请示的答复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在祝贺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请示(赣工商广字(1996)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应区分祝贺广告的商业性或者非商业性属性。在商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在非商业性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应事先取得被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二、广告主在为提高其商业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开展的活动中的广告宣传,如征集厂徽、厂标、产品名称、商标,等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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