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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上海市1995年剩余额度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08-28

施行日期:1997-08-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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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上海市1995年剩余额度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同意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上海市1995年剩余额度发行B股的请示》(沪证市[1997]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内上市外资股预选企业,并占用你市1995年境内上市外资股剩余额度1亿元。

请你办通知该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19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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