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2)第32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9-29

施行日期:199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来文请示营业执照生效日期和非法所得含义解释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的规定,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而产生的,故营业执照的生效时间应当与核准时间相一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应比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 根据《条例》以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所得”是指行为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获取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或物资。对行为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应当依法处理。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