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05

施行日期:199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的公告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确保我国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使用新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二、为了便于使用,新版专用发票分为中文版(包括藏文、维吾尔文两种少数民族文字版),中英文版和电子计算机版;中文版、中英文版分为万元、百万元和千万元版;各种版式的联次分为四联票和七联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三、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标志。

四、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原版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税务机关集中收缴,统一销毁。

五、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格管理,严禁私印、伪造、变造、倒卖、转借和代开。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造成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5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