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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6-15

施行日期:198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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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浙工商个(1987)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凡申请从事个人翻译、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性业务的,只要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持有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党政机关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个体经营的,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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