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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清理修订法规规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1)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09

施行日期:2001-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全省正在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工作。为了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历年来制定的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订。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工作要以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立法程序适时提出废止、修订和继续保留的建议;在全省逐步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西部大开发和我省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范围和内容

清理修订工作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安排意见》进行。清理范围主要是:1979年以来省上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兰州市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各自治州、自治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清理修订的重点是:

(一)含有地区封锁、地区保护、行业垄断,妨碍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容;

(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设定的行政审批、许可、核准、审核、认定、登记、备案等内容;

(三)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市场经济规则相抵触的内容;

(四)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自行设置的内容。

清理修订工作要坚持法制统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普遍摸底,逐项登记,严格标准,区别对待。对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为依据的,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可以提出调整或修订的意见,由省上统一汇总后上报。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单行条例的规定,凡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都要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许可等项目,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凡是属于企业自主权的事项坚决还权于企业;凡是能由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改由这类机构和组织承担;对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要按照依法审批、公开透明、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修订。对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中含有本次清理重点内容的,应停止执行。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按省审改办的要求,分别作出处理。

三、方法、要求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方法进行。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原起草或实施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兰州市和各自治州、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兰州市政府的规章,按原立法程序,由各自治州、县和兰州市政府负责清理;原为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由主要牵头单位负责清理,原起草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变动的,由现在主要负责实施的单位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自己负责的法规、规章进行排查,逐件登记,认真审核,分别提出废止、修订和保留意见。对保留的内容,要注明法律、法规依据。对修订的内容,区别情况,提出下放、合并、转移、备案及文字调整的具体意见。各部门对本次清理修订的意见,要经过本单位领导会议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后上报。

清理修订工作可与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结合穿插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2001年8月至9月为自查排摸阶段。省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对涉及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如实填写《甘肃省法规规章清理登记表》。对需要修订的,还要填写《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订表》,一并于9月15日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2001年9月下旬至10月为集中审核阶段。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逐项进行审核,对需要废止和调整的,按立法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三)2001年11月为上报审定阶段。由省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对需要废止和调整的地方性法规,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对需要废止和调整的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做出决定,以政府令向社会公布。兰州市及各自治州、县的清理工作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限自行安排,并将清理结果专题报告省政府。

四、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是事关我省改革、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抓好落实。要把清理修订工作作为今年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抓好清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及时了解和掌握清理工作各个环节的情况,并将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附件:1.甘肃省清理法规、规章登记表(略)

2.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订表(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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