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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1-16

施行日期:1996-01-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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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粤证监发字[1995]030号《关于同意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以司配股的批复》、粤证监发字[1995]038号《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对1995年度配股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1995年12月17日《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249,650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3,343,740股,向内部职工股东配售3,326,060股,向募集法人股东配售2,579,850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5月13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向内部职工股东配售的股票,其交易及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9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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