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请做好外商投资法规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资综函〔2001〕699号),为了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外资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区外商投资法规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区外商投资法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清理全区外商投资法规的工作。
自治区外商投资法规清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外资办,负责有关外商投资法规清理的日常工作。
二、区直各有关单位应以国家外经贸法律法规、《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为依据,对历年、特别是近三年已出台的和今后准备出台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措施进行彻底清理,并分为废止、保留、修改等三类,分别列出详细目录清单,于2001年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外商投资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直各有关单位制定的有关吸收外商投资的措施,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一律在对外公布后方可实施。
四、各地市要设立外商投资法规清理小组,认真落实人员做好本地区外商投资法规清理工作,并及时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外商投资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区直各有关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区直各有关单位名单
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自治区外资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